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二条有效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设置标志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期限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