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设立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审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三)对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四)研究和处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