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调、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培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和其他特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五)总结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六)组织编印发放法治宣传教育资料;

(七)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

(八)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