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