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