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