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逐步提高,推进建筑能效提升。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