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