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2 节能管理和服务Article 13In force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