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