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项目;有违法所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