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等的监督管理,保障扶贫开发目标落实,扶贫资金高效、安全使用,扶贫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