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脱贫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科学的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省辖市、县(市、区)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