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扶贫资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