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扶贫资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