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捐助资金扶贫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