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规定和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贫困县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对其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