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规定和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贫困县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对其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