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引导生存条件差、自然灾害频发、就地脱贫难度大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保证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