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治、污染治理等生态建设和保护。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优先聘用为护林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