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金融精准扶贫。结合当地实际,依法设立扶贫脱贫发展基金和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扶贫脱贫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融资担保、信用评定、风险防控、风险补偿和产业支撑机制,加强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