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力、农田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农村环境卫生、农村能源、农业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