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力、农田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农村环境卫生、农村能源、农业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