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结果公正、档案完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