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贫困户信息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询、检索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信息提供协助。

贫困户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的信息及相关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数据的不当传播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