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