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中止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办理中止使用或者注销手续,并说明封存或者拆除无线电台(站)和天线等附属设备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