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二十条有效无线电台(站)中止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办理中止使用或者注销手续,并说明封存或者拆除无线电台(站)和天线等附属设备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