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二十一条有效广播电视、公安、气象、民航、铁路、电力、轨道交通、公众移动通信等设台较多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做好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