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十八条有效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在高山、高楼、高塔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不得接纳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同址发射;经批准可以同址发射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有害杂散辐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