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十三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固定无线电台(站)址布局规划。固定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及电磁辐射防护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