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固定无线电台(站)址布局规划。

固定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及电磁辐射防护要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