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