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第五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保护内容、简介,以及设立标志的机关、日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