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在进行必要修葺时,不得改变其原始风貌和文化内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