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比较好的特定区域,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