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调查、保存、传承、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