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