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