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五)其他支持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