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七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四)积极参与展览、展示、表演、研讨和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