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二)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支持,提出保护建议;(三)取得与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