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