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公示和认定,参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