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保护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所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该项目的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五)有实施该项目保护的意愿与能力;

(六)得到该项目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