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保护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所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区域内;(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有该项目的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五)有实施该项目保护的意愿与能力;(六)得到该项目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