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条有效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二)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三)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