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二)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三)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