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