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