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