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