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专家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组成。

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均为单数。专家评审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初评工作,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