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也可以提出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