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