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