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协调处理因配套设施未完善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坏绿地、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价格公示、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电力、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相关设施设备及管线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和管理,协调处理因电力、通讯引起的矛盾纠纷;
(五)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监控安防,管理犬只饲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标明消防车通道,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毁坏消防设施等行为;
(六)民政部门负责依法登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