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四)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五)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六)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七)按照本条例规定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