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定;
(三)负责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事权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八)征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接受查询;
(九)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十)定期培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管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